3.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補償金確定後,補償金請求權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期間如何起算?
(A)自郵件交寄日起算
(B)自申請補償之日起算
(C)自郵件請求補償原因發生之日起算
(D)自受領補償人收到中華(臺灣)郵政公司補償通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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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181), C(88), D(3062), E(0) #977500

詳解 (共 3 筆)

#2203333
第三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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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749
郵政法第35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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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138
關於 之日起1,郵票廢止換新:自廢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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