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係指下列那一種情形?
(A)依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十日內補足者。
(B)依規 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C)設備損壞,而未於三個月內修復者。
(D)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三個月內修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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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55), C(15), D(18), E(0) #15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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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2731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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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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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9995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更換者。

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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