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我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重視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依據國中畢業生之性向、能力和興趣,提供升學的分流選擇
(B)分兩階段,國中小階段依據「教育基本法」,高中職階段依據「高中教育法」規定辦理
(C)採均一原則,依據「強迫入學條例」,提供普及、公辦、免學費之國民教育機會
(D)以免試入學為主,但仍保留多種招生方式,104年度起先辦理特色招生,再依會考成績申請免試分發
統計: A(3344), B(410), C(444), D(1030), E(0) #2709729
詳解 (共 7 筆)
(A)重視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依據國中畢業生之性向、能力和興趣,提供升學的分流選擇
(B)分兩階段,國中小階段依據「教育基本法」,高中職階段依據「高中教育法」規定辦理 國民教育法(6-15歲)、強迫入學條例
(C)採均一原則,依據「強迫入學條例」,提供普及、公辦、免學費之國民教育機會 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國民教育法(6-15歲)、強迫入學條例
(D)以免試入學為主,但仍保留多種招生方式,104年度起先辦理特色招生,再依會考成績申請免試分發 先免後特
補充 (來源)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兩階段:
(1)前九年為「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對象為6至15歲學齡之國民。
內涵:普及、義務、強迫入學、免學費、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劃分學區免試入學、單一類型學校及施以普通教育。
(2)後三年為「高級中等教育」: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對象為15歲以上之國民。
內涵:普及、自願非強迫入學、免學費、公私立學校並行、免試為主、學校類型多元及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
此階段內涵涵義如下:
1.普及:針對15歲以上之國民,提供均等之教育機會。
2.自願非強迫入學:尊重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及參與權,不強迫入學。受教育,是學生的權利而非義務。
3.一定條件免學費:本階段高職全面免納學費,高中依一定條件免學費(年收148萬以下)。
4.公私立學校並行:公立學校(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與私立學校並行。對於獲學費補助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之辦學需同受嚴格監督與評鑑,以確保教學正常與辦學品質。
5.免試為主:國中畢業生75%以上採免入學測驗方式升入高中/職或五專,保留招生區內少部分名額,以供學校採特色招生,經考試分發入學(採學科測驗)或甄選入學(採術科測驗)。
6.學校類型多元:高級中等學校、五專前三年、特殊學校及進修學校,另允許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7.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重視以學生中心的教學,高中/職階段將提供國中畢業生依其性向、能力和興趣,升入高中/職或五專之分流選擇,並分別施予適性的課程和教學,以使每個學生潛能都能獲得開展。
先會考後特色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