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受 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 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之一定期間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 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前述人員喪失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仍有適用
(B)前述人員為法人董事或監察人指派之代表人準用之
(C)一定期間為十八小時
(D)違反規定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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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 C(8), D(30), E(0) #281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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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453
第一百零七條(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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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493
答案D 內容錯誤
應該是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出處 期交法第11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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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93986
未解鎖
內線交易後果有多嚴重? 刑事責任刑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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