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甲將乙市值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陶土,燒製成市值1萬1千元之花瓶,
則該花瓶所有權屬於何者?
(A)甲
(B)乙
(C)甲乙分別共有
(D)甲乙公同共有
統計: A(1016), B(3174), C(97), D(171), E(0) #3092283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814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題目中,陶土變花瓶價值只有提升1000元,並非顯逾。所以該花瓶仍屬材料所有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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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4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B)乙
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A)甲
花瓶11000
- 陶土10000
-----------------
1000--加工所增之價值未顯逾材料之價值--只增值了1/10
1000 10000
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想問價值超過多少有判定基準嗎?超過1000元物品就不應該屬加工人?
覺得這條法律有問題,至少該給個基準,2倍還3倍吧!
加工所增之價值非顯逾材料之價值者,所有權仍屬於材料所有人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乙。
這涉及民法中關於「動產所有權變動」的一個重要概念,稱為**「加工」**(Specification)。
法律依據:民法第 814 條
根據 《民法》第 814 條 的規定: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新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新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詳細解析:為什麼是乙?
這題的判斷關鍵在於計算「加工增值」與「材料價值」的比例,看有沒有達到**「顯逾(顯著超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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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價值: 10,000 元(乙的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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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後總市值: 1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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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所增價值: 11,000 - 10,000 = 1,000 元。
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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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元(加工費) vs. 10,000 元(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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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顯逾」通常是指加工後的增值要比材料本身的價值高出許多(例如:一塊價值數千元的木材被雕刻成價值數十萬元的藝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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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加工增值僅占材料價值的 10%。這在法律上絕對不屬於「顯逾」。
因此,適用第 814 條的「原則」,新物(花瓶)的所有權仍屬於材料所有人(乙)。
延伸思考:甲可以要求補償嗎?
雖然甲不能取得花瓶的所有權,但甲畢竟付出了勞力並增加了 1,000 元的價值。如果乙白白拿走這 1,000 元的利益,會構成「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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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816 條: 因加工而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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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乙取得花瓶所有權,但乙必須補償甲 1,000 元 的加工損失。
重點總結表
| 情況 | 所有權歸屬 | 備註 |
| 加工增值 < 材料價值 | 材料所有人 (乙) | 本題屬於此種情況。 |
| 加工增值 ≈ 材料價值 | 材料所有人 (乙) | 仍未達「顯逾」標準。 |
| 加工增值 ≫ 材料價值 | 加工人 (甲) | 例如名家繪畫於廉價畫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