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不能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出資種類?
(A)金錢
(B)公司所需之機器設備
(C)公司所需之土地
(D)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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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178), C(383), D(7507), E(2) #186240

詳解 (共 7 筆)

#458688


公司法第 272 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 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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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159
公司法第117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勞務為出資

公司法第272條(出資之種類)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應以現金為股款。但由原有股東認購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公開發行者,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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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11
按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然並未規定不得以現金以外之財產繳納,是故,參酌公司法修正前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已刪除),於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時,須載明該股東之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解釋上,應認為股東除以現金出資外,亦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來出資。至於以信用及勞務為出資,應不予允許(公司法第一十七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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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3222
應該是這樣說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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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761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節  股 份

156條(股份與資本)

第一項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

 

第二項   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

 

第三項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1/2之同意行之。

 

第四項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1/2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2/3之同意行之。

 

第五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第六項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第七項   股東之出資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不受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

 

第八項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2/3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1/2決議行之,不受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第九項   公司設立後,為改善財務結構或回復正常營運,而參與政府專案核定之紓困方案時,得發行新股轉讓於政府作為接受政府財務上協助之對價;其發行程序不受本法有關發行新股規定之限制,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項   前項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

 

第十一項   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票發行價格之決定方法,得由證券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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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616
公司法156第五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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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02
出自於哪個法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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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7156
未解鎖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不可以勞務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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