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其中已就業但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首先依下
列何種規定計算?
(A)依基本工資計算
(B)依臺灣地區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服務業經常性薪資核算
(C)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所列的工作收入核算
(D)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最近一次製造業每月經常性薪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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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 B(462), C(999), D(116), E(0) #2418615
統計: A(649), B(462), C(999), D(116), E(0) #2418615
詳解 (共 6 筆)
#4431464
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
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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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239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四版 黃源協 p.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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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145
工作收入:
• 已就業者:
• 優先看「實際薪資證明」。
• 沒證明看「年度財稅資料」。
• 財稅查無資料,則參考「職類別薪資調查」或「初任人員平均薪資」。
• 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者:
• 原則上以「基本工資」設算(就算沒工作,也會被當作有基本工資收入)。
• 例外(不計工作收入):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失業者、55歲以上媒合失敗者、參加全日制職訓者。但其領取的「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仍要算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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