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何種事由,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
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財產?
(A)結婚、生育、分居
(B)留學、分居、營業
(C)分居、營業、結婚
(D)營業、結婚、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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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239), C(2456), D(356), E(0) #1402498
統計: A(836), B(239), C(2456), D(356), E(0) #1402498
詳解 (共 6 筆)
#1484206
民法第1173條第1項本文: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視為應繼財產。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視為應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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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037
民法1173第1項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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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5731
有錢到可以為了繼承問題吵架,絕對是有開公司的人 所以選營業
留學 旅遊看到就直接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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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3070
若爸爸生前因弟弟「結婚」、「分居(例如買房子搬出去住)」或「營業(例如開店做生意)」而贈與財產,就必須將這筆錢加入爸爸的生前財產中,來計算兄弟的應繼分,在法律上稱為「歸扣」。
依據民法第11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除非爸爸生前贈與時有表示反對「歸扣」的意思,否則在遺產分割時,上述的贈與價額,應自弟弟的應繼分內扣除。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05&O=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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