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通話,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規範目的在於保障用路人健康權、財產權免於車禍損害,符合適當性原則
(B)罰鍰相較於自由刑對人民的侵害較小,符合適當性原則
(C)罰鍰有助於減少使用行動電話釀成車禍,符合必要性原則
(D)相較於提升道路安全的重大利益,本規定對駕駛的權利限制較輕,符合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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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2), C(93), D(157), E(0) #3792333
統計: A(71), B(42), C(93), D(157), E(0) #3792333
詳解 (共 4 筆)
#727805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通話,處新臺幣 3000 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規範目的在於保障用路人健康權、財產權免於車禍損害,符合適當性原則❌
- 「規範目的」本身不是「適當性原則」的判斷重點。
- 適當性原則關注的是「方法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而非「目的是否正當」。
- 此選項混淆了「目的正當性」與「方法適當性」。
比例原則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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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在比較不同制裁手段的侵害程度,屬於「必要性原則」的考量(選擇侵害最小手段)。
- 不是「適當性」(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而是「是否為最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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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罰鍰有助於減少使用行動電話釀成車禍,符合必要性原則❌適當性原則
- 「罰鍰有助於減少違規行為」是評估該方法是否能達成目的,屬於「適當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是問:「是否有其他同樣有效但侵害更小的方式?」
- 所以此選項把「適當性」誤植為「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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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相較於提升道路安全的重大利益,本規定對駕駛的權利限制較輕,符合衡量性原則✔️
- 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正是在權衡「所追求的公益」與「對人民造成的損害」是否顯失均衡。
- 選項(D):
- 公益:重大(道路安全、生命身體保護)
- 私益限制:輕微(僅罰 3000 元,且只限制「手持使用手機」)ㅤㅤ
- 兩者間顯然成比例,故符合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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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825
正確答案是 (D) 相較於提升道路安全的重大利益,本規定對駕駛的權利限制較輕,符合衡量性原則。因為手持使用手機會高度分散注意力,易造成交通事故,所以罰鍰3000元是為了保護大家生命財產安全,限制雖有,但遠小於事故的危害,因此符合衡量原則,而此規定旨在減少事故,是必要性與適當性的考量,但選項(D)最完整地說明了行政處罰的法理基礎。
詳細解析:
- 規範目的(適當性/必要性):禁止手持使用手機是為了保障所有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因分心導致的車禍(適當性)。罰鍰(金錢處罰)確實有助於減少此行為(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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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A) 適當性:保障健康權財產權是正確目的,但「適當性」是指手段與目的間有合理關聯,這個選項未完整說明其合憲性分析中的衡量性或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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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B) 適當性:罰鍰確實比自由刑(拘禁)侵害小,但這不足以證明其符合「適當性」的法理原則,適當性是手段是否能達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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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C) 必要性:罰鍰有助於減少車禍,是符合「必要性」的,但相比之下,選項(D)更全面地概括了違憲審查中「比例原則」的核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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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D) 衡量性(比例原則):此選項最符合法律實務中對此類處罰的合憲性判斷,即保護重大利益(公共安全)所施加的限制(3000元罰鍰),相較於其保護的公益而言,對個人權利的侵害是輕微的,符合衡量性(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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