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刑法第 154 條之參與犯罪結社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只需行為人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時,犯罪即已成立,不必其後是否參與犯罪活動
(B)參與犯罪結社罪為接續犯
(C)多數共犯聚集商議如何加害共同仇敵,成立參與犯罪結社罪
(D)所謂犯罪之結社,必須以暴力犯罪、秘密活動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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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8), B(447), C(915), D(539), E(0) #2988079
統計: A(3468), B(447), C(915), D(539), E(0) #2988079
詳解 (共 4 筆)
#5777480
有關選項C的實務見解
27 年上字第 2118 號判例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係指其結社以妨害公共安寧秩序及其他某種類之犯罪為目的者而言,若因對於某人挾嫌,希圖加害,而與多數共犯結合商議,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不能依該條項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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