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刑法第 154 條之參與犯罪結社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只需行為人加入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時,犯罪即已成立,不必其後是否參與犯罪活動
(B)參與犯罪結社罪為接續犯
(C)多數共犯聚集商議如何加害共同仇敵,成立參與犯罪結社罪
(D)所謂犯罪之結社,必須以暴力犯罪、秘密活動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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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8), B(447), C(915), D(539), E(0) #2988079

詳解 (共 4 筆)

#5625351
刑法154條-1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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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480

有關選項C的實務見解

27 年上字第 2118 號判例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係指其結社以妨害公共安寧秩序及其他某種類之犯罪為目的者而言,若因對於某人挾嫌,希圖加害,而與多數共犯結合商議,相約為特定之一個犯罪之實行,不能依該條項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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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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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241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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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9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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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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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9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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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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