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下列何者無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
(A)精神病患
(B)植物人
(C)公司
(D)獨資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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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605), C(146), D(1828), E(0) #193676
統計: A(479), B(605), C(146), D(1828), E(0) #193676
詳解 (共 5 筆)
#205490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又另依民法第 6 條:(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A.精神病患與B.植物人,也許他們沒有或欠缺一定的行為能力,但只要還活著,依法即有權利能力,如此亦有民事訴訟上之事事人能力;
C公司是一營利社團法人,而法人依法亦享有一定之權利能力,當然有當事人能力,
不過D.獨資商號,依學說及判例見解均認其無獨立之法人人格,故非法人組織,而不具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
資料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1041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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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76
88年度判字第3340號判決:「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是商號與個人名稱雖異,實非不同權義主體。至應否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及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乃因其所得、因其行為之不同而異,非可因此不同,謂為獨資商號與出資之個人乃不同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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