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據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以下敘述何者不正確?
(A) 資賦優異學生之入學年齡得依本法規定予以降低,不受各級學校最低入學年齡之限 制。 
(B)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幼稚園老師提出申請。
(C) 鑑定結果須符合,智能評量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與適齡兒童相當。 
(D) 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年限或縮短各該教育階段規定之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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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396), C(51), D(58), E(0) #127196

詳解 (共 2 筆)

#137734

依照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第三條內容:


資賦優異之未足齡兒童提早入學國民小學,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限: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前項申請程序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B)沒有包括幼稚園老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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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927

教育部令:修正「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並修正名稱為「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三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其申請、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一、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並檢具戶口名簿、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依施測單位彙整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合研判,經鑑定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四、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 校辦理報到入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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