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
(A)曾經受理相對人其他申請案件者
(B)與案件申請人為五等親之血親者
(C)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D)與案件申請人曾經有婚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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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68), C(873), D(85), E(0) #2500725

詳解 (共 2 筆)

#4373593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由上規定:

(A)曾經受理相對人其他申請案件者→ (x) 未規範於法條中。

(B)與案件申請人為五等親之血親者→ (x) 血親應為四親等內

(C)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o)  

(D)與案件申請人曾經有婚約者 → (x) 僅規範至配偶、前配偶,不含有婚約者。

故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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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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