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憲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會計師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B)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有獲知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之防禦權
(C)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於第二審初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D)律師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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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51), C(238), D(503), E(0) #2166166

詳解 (共 3 筆)

#3759346

釋字第378號解釋文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參考來源:釋字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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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7698
(C) 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於第二審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也就是說第一審本來判決被告無罪,結果在第二審卻被判有罪,這樣的人即使是「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可以上訴到第三審的,否則第二審才知道自己被判有罪的人沒有至少一次的救濟機會,大法官說是違憲的。

釋字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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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120
憲法第 16 條規定,有關人民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會計師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不服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依據釋字第295號解釋,財政部會計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實質上相於最終之訴願決定,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

(B) 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有獲知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之防禦權✔️
(C) 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於第二審初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D) 律師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依據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法院之終審裁判相當於訴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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