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公司不得將股份收為質物之情形:
(A)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為質物
(B)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為質物
(C)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間接或直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超過半 數者,他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為質物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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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 C(19), D(397), E(0) #206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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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2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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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收回、收買或收質) 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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