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而前項土地設定有何種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A)完全物權 (B)用益物權 (C)擔保物權 (D)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