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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稱延誤履
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
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依據細則之規定
應為以下何者?
(A) 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
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
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
上。
(B) 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
之二十以上;於其他工程採購,指履約
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
以上。
(C) 於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
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
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D) 於巨額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
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
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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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191), C(163), D(145), E(0) #1629289
統計: A(685), B(191), C(163), D(145), E(0) #1629289
詳解 (共 2 筆)
#451358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附則
第一百十一條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巨額工程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屬尚未完成履約而進度落後已達前項百分比者,機關應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二、 屬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依逾期日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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