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官迴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B)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應自行迴避,但其迴避以2次為限
(C)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得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判決提起上訴
(D)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原移送機關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除法律別有規定...
未解鎖
(B) 法官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