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規定,有關縣(市)政府組織編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級單位分科辦理,最多不得超過 7 個科
(B)編制員額在 20 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 1 人
(C)一級機關下設科,其人數達 10 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
(D)二級機關下設科,依需要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超過 8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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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196), C(179), D(614), E(0) #876150
統計: A(185), B(196), C(179), D(614), E(0) #876150
詳解 (共 5 筆)
#1478536
D 二級機關下設科,依需要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超過 8 個 (X)
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 、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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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537
第十七條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
、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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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368
(A)一級單位分科辦理,最多不得超過 7 個科
(C)一級機關下設科,其人數達 10 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
(D)二級機關下設科,依需要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超過 8 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最多不得超過七個;其所屬一級機關下設科,科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其所屬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B)編制員額在 20 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 1 人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6條第2項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外,其餘編制員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二十萬人,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
二、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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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721
B 第16條
D 二級機關下設科,依需要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超過 8 個 (X)
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 、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O)
D 二級機關下設科,依需要得設課、股、組、室,最多不超過 8 個 (X)
二級機關下得設課、股 、組、室,最多不得超過八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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