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社會工作師法之規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
規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事務所全部服務紀錄應如何處理?
(A)由該事務所保存 7 年以上才可自行銷毀
(B)由該事務所保存至少 6 年才能自行銷毀
(C)交由所在地主管機關保存 3 個月後銷毀
(D)交由所在地主管機關保存 6 個月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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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1), B(170), C(113), D(1099), E(0) #2761643
統計: A(871), B(170), C(113), D(1099), E(0) #2761643
詳解 (共 3 筆)
#5045649
社會工作師法
(D)第 29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
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
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妥善轉介
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並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相關服務紀錄應交由承接者依規
定保存,如因負責社會工作師死亡或無承接者,該所全部服務紀錄應交由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存六個月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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