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至取得身分證,應辦理各階段程序,以下何者順序為正確?  
(A)停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B)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C)團聚→依親居留→永久居留→定居 
(D)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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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478), C(75), D(50), E(0) #330049

詳解 (共 2 筆)

#578906
「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
  1. 團聚:完成結婚手續,向移民署申請團聚,經通過面談後入境;每6個月延期一次,每年總停留期間2年。
  2. 依親居留:
    • 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可申請依親居留。
    • 符合勞委會訂定的條件,得申請工作許可。
    • 每年有數額限制。
  3. 長期居留:
    • 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長期居留。
    • 不用申請工作許可,得在臺工作。
    • 每年無數額限制。
  4. 定居:
    • 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申請定居。
    • 須檢附財力證明等文件。
    • 98年1月5日起,申請定居無數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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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人民 條例§17大陸人申請居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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