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社會救助法對於遊民安置與輔導,期待建立結合跨機關共同輔導體系,下列何單位不包含在其
中?
(A)交通單位
(B)法務單位
(C)衛政單位
(D)警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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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3), B(465), C(29), D(30), E(0) #2874617
統計: A(1873), B(465), C(29), D(30), E(0) #2874617
詳解 (共 5 筆)
#5445997
第 17 條
1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2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3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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