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項權利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A)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
(B)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意思表示被脅迫而行使撤銷權
(D)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9), B(2423), C(534), D(90), E(0) #3183749

詳解 (共 7 筆)

#5984745

消滅時效→請求權
除斥期間→形成權

(A) 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雖為請求權,但沒有時間限制,不適用消滅時效
(B)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未特別規定(依民法§125),消滅時效為15年
(C) 意思表示被脅迫而行使撤銷權→形成權,除斥期間為發見被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意思表示後10年
(D) 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雖為請求權,但沒有時間限制,不適用消滅時效
人格權、身分權、已登記之不動產之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無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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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416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性質上屬於狹義的時效。其適用客體為請求權,而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權利人仍得行使請求權,但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抗辯。

除斥時間: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其適用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當然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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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之客體

壹、消滅時效之客體?
我國民法係仿效德國及瑞士之立法例,以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惟所謂請求權係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一定行為之權利。該權利有因債權、物權或身分關係而生者,是否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應就時效制度之作用及權利之性質分別而為判斷。

一、債權請求權:一律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一)無論債權請求權之發生原因及請求權之內容為何,其均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二)例如:價金交付請求權(第367條)、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226條第1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因均係債權請求權,故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如第197條第1項),依第125條為十五年。

二、物權關係之請求權
(一)物上請求權***(第767條)
第767條所定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採折衷說(通說、大法官會議解釋)
(1)此說係大法官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所採之見解。此說認為動產未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且其時效期間依第125條為十五年,但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第962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本條所定即為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第963條定有明文,亦即自侵奪、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時起一年。

三、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一)不作為請求權→✗
不作為請求權者,例如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或第19條前段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通說認為不作為請求權乃係為維護人格利益所必要,故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格權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僅具財產性質,故仍消滅時效之適用。至於其時效期間為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係依第197條第1項而定;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係依第227條之1準用第197條第1項而定。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侵害人格權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同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僅具財產性質,故亦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應依第125條而定。

四、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一)基於純粹身分關係所生之請求權→✗
基於純粹身分關係所生之請求權並消滅時效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判例亦表示:「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自時效消滅之可言。」
(二)基於身分財產關係(非純粹身分關係)所生之請求權→✓
基於身分財產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因具財產權之性質,故消滅時效之適用。例如: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依第3項而定,亦即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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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419

下列何項權利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A) 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意思表示被脅迫而行使撤銷權→形成權,非請求權

(D) 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純粹身分關係,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8058

答案:B

 

下列何種權利適用消滅時效?

(A) 姓名權受侵害之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 因詐欺而請求撤銷之權→形成權,非請求權

(C)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D) 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釋字107,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答案:C

 

下列何種權利,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A) 已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釋字107,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 未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 債權之請求權→✓

答案:A

 

下列何種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 請求履行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之權利→✓→請求權。

(B)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形成權,非請求權

(C) 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D)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釋字107,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答案:A

 

下列何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形成權,非請求權

(B) 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

(C) 動產之返還請求權→✓

(D) 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

答案:A

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

1.有物分請求權
2.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權
3.裁判離婚請求權
4.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下列人身權,何者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A) 夫妻同居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 履行婚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C) 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D) 姓名權侵害之財產賠償請求權→✓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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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07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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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7669
(A)人格除去請求權→終生保障,所以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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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078
(B)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有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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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0214

• 消滅時效 

→ 可中斷/停止


• 除斥期間 

→ 不能中斷/停止,時間到權利直接消滅

→ 法院會職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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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人格權是基本權利不受時間限制
---
B:
有「時效取得」制度,會受到消滅時效影響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
C:
(撤銷權)→ 這是形成權,有除斥期間

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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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身份關係是基本權利不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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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4871
下列何項權利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A) 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
(B)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意思表示被脅迫而行使撤銷權
(D) 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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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為 (B)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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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anation
  • 消滅時效的適用客體主要是一般的債權請求權。物權本身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但其衍生的某些請求權可能有時效限制。
  •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屬於物權的請求權,但依據台灣民法相關實務見解,此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的適用。這與不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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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other options are incorrect
  • (A) 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人格權為固有權利,其排除侵害的請求權是維護人格法益的手段,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
  • (C) 意思表示被脅迫而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其行使有除斥期間的適用(通常較短,例如一年或兩年),而非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屆滿後,權利即告消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而消滅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勝訴機會,但債務人須主張時效抗辯。
  • (D) 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此為關於身分關係的權利,涉及公益及人倫秩序,性質上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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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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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消滅時效 (Statute of Limitations) 除斥期間 (Preclusion Period / Forfeiture Period)
性質 針對請求權(主要是債權)。 針對形成權(例如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
期間屆滿效果 權利本身不消滅,但義務人(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可以拒絕給付。 期間屆滿時,權利本身當然消滅
法院職權調查 原則上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須由當事人主張時效利益才會發生效力。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只要期間屆滿,法院就應認定權利不存在。
中斷與不完成 有中斷、不完成(例如訴訟、承認、不可抗力)等制度,期間計算較有彈性。 原則上中斷、不完成的適用(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期間固定且嚴格。
適用範圍 例如:買賣價金請求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一般債權。 例如:契約撤銷權、繼承回復請求權、解除權等。
簡單來說:
  • 消滅時效保護交易安全與現有秩序,讓長期不積極行使權利的人,其權利效力減弱。
  • 除斥期間強調法律關係的迅速確定,一旦時間過了,這個權利(形成權)就確定不能行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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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請求權 動產 VS 不動產
物上請求權(Real Action/Proprietary Claim Right)是所有權人為排除對於其所有權的侵害,向侵害人主張的請求權。其在動產與不動產的適用上存在重要區別,尤其是在與「消滅時效」的關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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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 (Immovable Property) 動產之物上請求權 (Movable Property)
權利基礎 建築物、土地等所有權 汽機車、家具、現金等所有權
適用消滅時效 不適用消滅時效 適用消滅時效
立法目的差異 不動產登記明確,權利外觀明確且長期穩定,不宜因時間經過而動搖所有權。 動產交易頻繁,難以長期追蹤,若不設時效,將使交易秩序永不安寧,影響物權秩序安定性。
主要條文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時效期間 無時效限制 依台灣民法第125條,一般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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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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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動產物上請求權:原則上無時效
在台灣民法實務與學說見解中,對於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理由在於:
  • 不動產的所有權變動都有登記制度,權屬明確。
  • 所有權本身是永久性的,若其附隨的返還請求權有時效,將導致所有權人有名無實,違背物權永恆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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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動產物上請求權:原則上有時效
相對地,對於動產(例如遺失的筆電、被偷的腳踏車),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適用,一般時效期間為15年。理由在於:
  • 動產的歸屬較難追溯,沒有像土地登記那樣明確的公示外觀。
  • 如果失主可以在幾十年後突然向現持有者索回動產(現持有者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會嚴重破壞現有的交易安全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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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兩者的核心差異反映了法律在「維護所有權絕對性」與「保障交易安全穩定」這兩個價值間的衡量取捨。不動產側重前者,動產則側重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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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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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考的分類

消滅時效(大多屬「請求權」)

  • 損害賠償請求權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租金請求

  • 貸款返還請求

除斥期間(常見「形成權」)

  • 撤銷權(詐欺、脅迫)

  • 解除權

  • 撤回遺囑

  • 買賣瑕疵擔保之通知期間

  • 認領否認、婚姻無效等身分行為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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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容易搞混的考點

❗「撤銷權」=除斥期間

  • 詐欺撤銷:知悉後 1 年

  • 脅迫撤銷:脅迫終了後 1 年
    (屆期不行使 → 權利本身消滅)

❗「身分關係」之權利 → 通常不適用時效

如: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 → 不因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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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83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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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9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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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A) 人格權除去侵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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