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項權利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A)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
(B)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意思表示被脅迫而行使撤銷權
(D)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
統計: A(99), B(2423), C(534), D(90), E(0) #3183749
詳解 (共 7 筆)
消滅時效→請求權
除斥期間→形成權
人格權、身分權、已登記之不動產之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無時效限制
消滅時效: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的時效制度,性質上屬於狹義的時效。其適用客體為請求權,而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時,權利人仍得行使請求權,但義務人得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抗辯。
除斥時間: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其適用客體為形成權。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當然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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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之客體
壹、消滅時效之客體?
我國民法係仿效德國及瑞士之立法例,以請求權為消滅時效之客體。惟所謂請求權係指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請求一定行為之權利。該權利有因債權、物權或身分關係而生者,是否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應就時效制度之作用及權利之性質分別而為判斷。
一、債權請求權:一律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一)無論債權請求權之發生原因及請求權之內容為何,其均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二)例如:價金交付請求權(第367條)、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226條第1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第179條)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因均係債權請求權,故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例如第197條第1項),依第125條為十五年。
二、物權關係之請求權
(一)物上請求權***(第767條)
第767條所定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採折衷說(通說、大法官會議解釋)
(1)此說係大法官釋字第107號及第164號解釋所採之見解。此說認為動產及未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且其時效期間依第125條為十五年,但已經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則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第962條規定:「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本條所定即為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第963條定有明文,亦即自侵奪、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時起一年。
三、基於人格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一)不作為請求權→✗
不作為請求權者,例如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或第19條前段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通說認為不作為請求權乃係為維護人格利益所必要,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人格權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僅具財產性質,故仍有消滅時效之適用。至於其時效期間為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係依第197條第1項而定;加害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係依第227條之1準用第197條第1項而定。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侵害人格權所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如同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僅具財產性質,故亦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其時效期間應依第125條而定。
四、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請求權
(一)基於純粹身分關係所生之請求權→✗
基於純粹身分關係所生之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050號判例亦表示:「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
(二)基於身分財產關係(非純粹身分關係)所生之請求權→✓
基於身分財產關係所生之請求權因具財產權之性質,故有消滅時效之適用。例如: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依第3項而定,亦即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下列何項權利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A) 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意思表示被脅迫而行使撤銷權→形成權,非請求權。
(D) 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純粹身分關係,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8058
答案:B
下列何種權利適用消滅時效?
(A) 姓名權受侵害之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 因詐欺而請求撤銷之權→形成權,非請求權。
(C)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D) 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釋字107,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答案:C
下列何種權利,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A) 已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釋字107,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 未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 債權之請求權→✓
答案:A
下列何種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 請求履行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之權利→✓→請求權。
(B)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形成權,非請求權。
(C) 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D)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釋字107,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答案:A
下列何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A)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形成權,非請求權。
(B) 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
(C) 動產之返還請求權→✓
(D) 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
答案:A
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
1.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2.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所生價金減少請求權
3.裁判離婚請求權
4.盜贓遺失物回復請求權
下列人身權,何者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A) 夫妻同居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 履行婚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C) 人格權侵害之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D) 姓名權侵害之財產賠償請求權→✓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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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107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消滅時效
→ 可中斷/停止
• 除斥期間
→ 不能中斷/停止,時間到權利直接消滅
→ 法院會職權審查
- 消滅時效的適用客體主要是一般的債權請求權。物權本身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但其衍生的某些請求權可能有時效限制。
- 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屬於物權的請求權,但依據台灣民法相關實務見解,此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的適用。這與不動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不同。
- (A) 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人格權為固有權利,其排除侵害的請求權是維護人格法益的手段,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
- (C) 意思表示被脅迫而行使撤銷權:撤銷權屬於形成權,其行使有除斥期間的適用(通常較短,例如一年或兩年),而非消滅時效。除斥期間屆滿後,權利即告消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而消滅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喪失勝訴機會,但債務人須主張時效抗辯。
- (D) 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此為關於身分關係的權利,涉及公益及人倫秩序,性質上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 特性 | 消滅時效 (Statute of Limitations) | 除斥期間 (Preclusion Period / Forfeiture Period) |
|---|---|---|
| 性質 | 針對請求權(主要是債權)。 | 針對形成權(例如撤銷權、解除權、抵銷權)。 |
| 期間屆滿效果 | 權利本身不消滅,但義務人(債務人)取得「時效抗辯權」,可以拒絕給付。 | 期間屆滿時,權利本身當然消滅。 |
| 法院職權調查 | 原則上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須由當事人主張時效利益才會發生效力。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只要期間屆滿,法院就應認定權利不存在。 |
| 中斷與不完成 | 有中斷、不完成(例如訴訟、承認、不可抗力)等制度,期間計算較有彈性。 | 原則上無中斷、不完成的適用(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期間固定且嚴格。 |
| 適用範圍 | 例如:買賣價金請求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一般債權。 | 例如:契約撤銷權、繼承回復請求權、解除權等。 |
- 消滅時效保護交易安全與現有秩序,讓長期不積極行使權利的人,其權利效力減弱。
- 除斥期間強調法律關係的迅速確定,一旦時間過了,這個權利(形成權)就確定不能行使了。
| 特性 | 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 (Immovable Property) | 動產之物上請求權 (Movable Property) |
|---|---|---|
| 權利基礎 | 建築物、土地等所有權 | 汽機車、家具、現金等所有權 |
| 適用消滅時效 | 不適用消滅時效 | 適用消滅時效 |
| 立法目的差異 | 不動產登記明確,權利外觀明確且長期穩定,不宜因時間經過而動搖所有權。 | 動產交易頻繁,難以長期追蹤,若不設時效,將使交易秩序永不安寧,影響物權秩序安定性。 |
| 主要條文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 時效期間 | 無時效限制 | 依台灣民法第125條,一般為15年。 |
- 不動產的所有權變動都有登記制度,權屬明確。
- 所有權本身是永久性的,若其附隨的返還請求權有時效,將導致所有權人有名無實,違背物權永恆的本質。
- 動產的歸屬較難追溯,沒有像土地登記那樣明確的公示外觀。
- 如果失主可以在幾十年後突然向現持有者索回動產(現持有者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會嚴重破壞現有的交易安全與秩序。
最常考的分類
✔ 消滅時效(大多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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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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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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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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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返還請求
✔ 除斥期間(常見「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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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詐欺、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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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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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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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瑕疵擔保之通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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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否認、婚姻無效等身分行為之期間
最容易搞混的考點
❗「撤銷權」=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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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撤銷:知悉後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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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撤銷:脅迫終了後 1 年
(屆期不行使 → 權利本身消滅)
❗「身分關係」之權利 → 通常不適用時效
如:非婚生子女請求認領 → 不因時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