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應考試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須設置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係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意旨
(B)就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所為之差別待遇,司法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
(C)以警大容訓量有限為由,排除一般生於警大完成訓練之機會,係屬重要公益
(D)將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專受訓之手段,與擇優選才目的之達成間難謂具實質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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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09), C(2179), D(285), E(0) #3116503
統計: A(14), B(209), C(2179), D(285), E(0) #3116503
詳解 (共 4 筆)
#6353182
J760
節錄
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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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954
C選項
錯誤核心:資源分配不能凌駕於「平等權」
在該判決中,大法官對這句話的邏輯進行了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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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訓量有限」只是行政上的事實: 雖然警大的空間和資源確實有限,但這屬於**「行政便利」或「預算分配」**的問題,不具備憲法上所謂「重要公共利益」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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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為歧視的理由: 國家不能因為「位置不夠」,就直接規定「某一種身分的人(一般生)完全不能進來」。大法官認為,如果資源有限,國家應該想辦法擴充資源,或是建立公平的分配機制(例如按成績排定),而不是直接採取「身分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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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擇優錄取」的初衷: 警察特考三等考試的目的在於選拔幹部。既然一般生已經通過考試證明其能力與警大生相當,卻以「警大沒位子」為由將其排除在優質訓練之外,這會導致人才培育的斷層,反而損害了警察專業化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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