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一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之處分,該處罰之法律另有沒入之規定時,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一行為不二罰,因此不得再作沒入處分
(B)需視裁處處分與沒入處分何者較重,擇一重者處罰之
(C)兩者可合併處罰
(D)如應沒入之物品有危害大眾之可能時,始可一併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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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97), C(2913), D(483), E(0) #2988155
統計: A(151), B(197), C(2913), D(483), E(0) #2988155
詳解 (共 6 筆)
#5661266
(A) 一行為不二罰,因此不得再作沒入處分(得裁處沒入)
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B) 需視裁處處分與沒入處分何者較重,擇一重者處罰之 (得合併處罰)
(C) 兩者可合併處罰 (O)
(D) 如應沒入之物品有危害大眾之可能時,始可一併沒入
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22條:
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22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D選項不確定,但我覺得應該跟這兩條有關吧? 沒鑽石也沒買詳解卡,希望有高人解答~
D選項不確定,但我覺得應該跟這兩條有關吧? 沒鑽石也沒買詳解卡,希望有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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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668
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所以(A)(B)錯誤,(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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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法規並沒有如此規定所以錯誤,沒入可以參閱行政罰法第2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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