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因沉迷賭博,賭輸鉅款而負債累累,竟起意行搶。某日,甲於路旁發現獨自夜歸的女子 A,隨即持 刀強扯 A 之手提包欲將其奪走,A 努力護住其手提包而與甲產生拉扯,甲一怒之下竟臨時起意持刀 將 A 殺死,之後再將 A 的皮包奪走。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強盜致死罪
(B)成立加重搶奪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C)成立強盜殺人罪
(D)成立加重強盜罪與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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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2), C(135), D(25), E(0) #350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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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639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三十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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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2511

本題正面解法的困難之處在於融合財產法益中的「加重事由」、「犯意升高」、「結合犯」的概念,但好處是可以訓練到申論題的問題意識與論述架構。


題幹中的「持刀」顯示本件具加重事由(兇器);「拉扯」顯示甲對A原先的強暴尚未達到強盜罪要件的「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僅達搶奪罪的「不法腕力」程度。又此時甲尚未移轉並建立與手提包的持有關係,似僅成立加重搶奪罪的未遂犯。

但隨後甲因遭抗拒即臨時起意行強,進而透過將A殺死使其「不能抗拒」而劫取財物,其圖為不法所有而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仍然相同,僅於中途變更搶奪手段為強取而已,其應成立強盜罪。攜帶兇器的加重事由雖是在搶奪犯意形成,但因之後所用的手段,已由搶奪變為強盜,則搶奪時之行為,即為強盜行為之一部,應認甲成立加重強盜罪而非分論加重搶奪未遂與普通強盜既遂。

甲殺死A的行為除了使A不能抗拒構成強盜罪外,亦單獨成立殺人罪,縱使係臨時起意但仍與加重強盜罪的基礎行為具時間上的銜接性與地點上的關聯性(晚近實務多數見解),二者相結合構成強盜殺人罪。

總結來說:本件的殺人行為除了使加重搶奪罪犯意升高為加重強盜罪外,本身亦單獨構成犯罪,再與加重強盜罪相結合成立強盜殺人罪。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6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332條第1項所定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自屬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係將強盜及殺人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其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即二者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均可成立結合犯。至殺人之意思,不論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新生之犯意,不問其動機如何,亦不論其數行為間實質上為數罪併罰或想像競合。」本則最高法院判決認爲,結合犯之成立與否,僅在於獨立之二罪「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至於二罪間有無主觀犯意之連結,本則判決認為並不影響結合犯之成立。

OS:你也可以說上面推導有重複評價殺人行為的bug,但我是覺得一個是從作為「強盜」的一種手段切入;另一個才是只評價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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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3911

本題最快的解法是反面使用刪去法:


1.強盜致死係基礎強盜行為的故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過失結果,與題幹「甲持刀將A殺死」具備殺人故意顯不相符,刪除A選項

2.從整體與財產、生命法益有關的案例敘述與關鍵字「臨時起意」、「實務見解」大致能猜測到考點是結合犯,因為學說與實務對結合犯的基礎犯罪與相結合犯罪之間是否以主觀犯意連結為必要有所分歧,出題者沒特別註明實務見解的話會導致送分。

3.本題要「依實務見解」,只要時空間具銜接關聯性,即便是「臨時起意」不具主觀犯意連結仍不妨礙強盜罪(財產法益)與殺人罪(生命法益)的結合犯(強盜殺人罪)成立,既然只成立一罪,B跟D成立數罪的選項勢必要刪除選剩下的C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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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92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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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32條(強盜殺人罪 1.犯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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