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有關藥師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師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得由藥師公會移付懲戒
(B)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停業決議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C)藥師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者,得由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D)新北市衛生局應設藥師懲戒委員會,新北市政府應設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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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258), C(202), D(2986), E(0) #2742131
統計: A(149), B(258), C(202), D(2986), E(0) #2742131
詳解 (共 8 筆)
#5557355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但藥師執業人數合計未滿一百人之縣(市),得免設藥師懲戒委員會,其藥師懲戒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藥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之。
依藥事法所定之藥劑生,其執業人數計入前項之執業人數。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
都二階了不要再鎖了啦(記得把自動販賣關掉),考上了鑽石也用不到了,祝大家輕鬆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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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280
(B) 藥師懲戒委員會之停業決議 ,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 14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議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但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但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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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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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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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要懲戒? |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遺失處方)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藥事法第 83 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六、七舉例 藥局透過贈送物品(如小禮品、折扣、贈品等)來吸引民眾,讓他們選擇到該藥局拿取(調劑)處方藥,而不是去其他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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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who移付? |
藥師公會、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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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who處理? |
藥師懲戒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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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方式 |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or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記:一下一上)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僅此由中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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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懲戒人不服決議 |
20天內向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請求覆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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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委員會 &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相關規定 |
--委員資格: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藥師懲戒委員會--地方設置 免設條件為藥師未滿100人(由中央設置)ex金門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中央設置 --委員任期:2年 --藥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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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7765
藥師懲戒委員會考點
- 移送by公會or主管機關
- 設置:<100人的縣市,由中央主關機關設置,>100縣市設置
- >1/3社會法律人士
- 不服→20日內請求覆審
-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關機關設置
- 作成決議
- 1/2出席, 1/2同意
- 廢止撤銷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2/3出席,2/3同意
- 執行懲戒決議
- 縣市:警告、停業、進修、廢止執業執照
- 中央:廢止藥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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