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21 條規定,有關胎兒為繼承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由其父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
(B)胎兒無論為死產或非死產者均有繼承權
(C)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名登記
(D)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 B(8), C(49), D(614), E(0) #1304977

詳解 (共 1 筆)

#1431356

A:應由【其】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
B:胎兒【無論為死產或】非死產者【】有繼承權
C: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名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121條

Ⅰ胎兒為繼承人時,【應由《其母》以胎兒名義申請登記,俟其出生辦理戶籍登記後,再行辦理更名登記】。→A、D
Ⅱ前項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如將來為死產者,其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更正登記》。→B、C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