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已發給完竣之徵收補償價額,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 日起最遲多久內發給?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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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48), C(36), D(6), E(0) #902568

詳解 (共 1 筆)

#1317006

土地徵收條例

第22條

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Ⅱ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Ⅲ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三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Ⅴ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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