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擅將該地以甲自己名義出賣與丁。甲、丁間買 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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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0), B(100), C(32), D(190), E(0) #655478

詳解 (共 3 筆)

#938397
無權處分118,負擔行為不以對標的物有處份權為必要,買賣契約有效,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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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4457

甲將土地賣給丁此事,可分成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

甲和丁訂定的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甲雖為無權處分這土地,但甲和丁簽訂的契約仍是有效

但甲要移轉土地所有權,為物權行為,移轉物權須由所有權人(甲+乙+丙)為之才有效,否則為效力未定



參考於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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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65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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