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醫療機構或藥局購買管制藥品,應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下列何種證照?
(A)開業執照
(B)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C)管制藥品登記證
(D)藥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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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18), C(2263), D(46), E(0) #442751
統計: A(12), B(318), C(2263), D(46), E(0) #442751
詳解 (共 4 筆)
#783259
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
二、西藥製造業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得辦理管制藥品原料藥之購買、輸入及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出、製造、販賣。
三、西藥販賣業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得辦理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販賣。
四、醫療機構、藥局、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得購買管制藥品。
前項機構或業者,應向食品藥物局申請核准登記,取得管制藥品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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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667
>>補充B選項
第7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局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前項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食品藥物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使用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向食品藥物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一項使用執照之核發、變更登記、補發、換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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