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孫先生向蔡太太租房子,租約十年,並已經過公證。後來蔡太太在第四年將房子賣給黃小姐
,此時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無效
(C)對於黃小姐不生效力
(D)對於黃小姐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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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86), C(233), D(3323), E(0) #1719985
統計: A(116), B(186), C(233), D(3323), E(0) #1719985
詳解 (共 10 筆)
#2544775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一:「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此條規定是基於維持租賃契約之安定性及保障承租人之權益,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或設定用益物權予他人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時,承租人仍得以原租賃契約對抗第三人,亦即租賃契約具有物權的效力。
來源:http://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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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9893
| 新聞報導 |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70527/37663386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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