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此權利為下列何者?
(A)抵押權
(B)典權
(C)質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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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1), B(410), C(2535), D(195), E(0) #1719990

詳解 (共 9 筆)

#2544789

動産質權:依據民法第884條之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債務人或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爲質權人,移交的動産爲質物。質權與設定抵押權的效果一樣,差別在於質權是在動產上設定擔保(例如:你和銀行貸款,銀行就可以在你的車子上設定質權,如果你到期沒還清,銀行就可以申請拍賣你的車子);而抵押權則是在不動產上設定擔保(例如:你和銀行貸款買房子,銀行就可以在你的房子上設定抵押權,如果你到期沒還清,銀行就可以申請拍賣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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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668
質權動產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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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044
第 928 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 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第 911 條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 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第 860 條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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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動滋動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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