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我國特殊教育法中的特殊兒童是指 A、凡是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兒童;B、經鑑輔會鑑定的身心障礙兒童;C、經鑑輔會鑑定的資賦優異兒童;D、有醫院開的診斷證明的兒童
(A)ABCD
(B)ABC
(C)AB
(D)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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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205), C(35), D(1392), E(0) #365436
統計: A(172), B(205), C(35), D(1392), E(0) #365436
詳解 (共 6 筆)
#625854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所以應該是像二樓老師所說的,
只要經鑑輔會鑑定通過的,都要撰寫IEP。
至於一樓老師,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學生不一定是特殊教育服務的對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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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03
應該是有鑑輔會鑑定通過的都要寫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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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763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 |
| 第 4 條 |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此題重點應該是在問特教法對特殊學生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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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912
請問在普通班級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未到資源班接受服務,但特師仍須填寫IEP的學生
是否屬於特教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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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290
3F 應該是特殊教育法的第28條才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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