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採曆年制之上市(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於何時前公告?
(A)三月三十一日
(B)四月十五日
(C)四月三十日
(D)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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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7), C(8), D(8), E(0) #1321697

詳解 (共 1 筆)

#4398263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公發、興櫃、上櫃、上市),需依照法令規定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做雙財務簽證。會計師審計查核分為核閱及查核,整年度為查核簽證。依公司法及證交法資本額達三千萬以上,就必須請會計師做財務簽證。

年報3個月公告,季報45天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

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年度終了為12/31,起算3個月為次年3/31)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以下是特殊情況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3 條

發行人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之特殊情形,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國內未上市、未上櫃公司及興櫃外國公司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得延長至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申報,並得免公告申報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

二、第二上市(櫃)公司應依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公告並申報年度及期中合併財務報告,並得免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其公告申報不得逾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但經註冊地國或上市地國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公告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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