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結夥 3 人以上而犯竊盜罪之「結夥犯」,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之?
(A)在場共同實行竊盜行為之甲
(B)在場實行竊盜行為 16 歲之乙
(C)僅參與謀議而未於現場實行竊盜 之丙
(D)在竊盜場所把風之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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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98), C(1056), D(11), E(0) #3091289
統計: A(6), B(198), C(1056), D(11), E(0) #3091289
詳解 (共 4 筆)
#7349845
根據最高法院的長期實務見解(如 76 年台上字第 7210 號判例),「結夥三人以上」的認定必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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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共同實施: 參與的這三個人,必須都在**「犯罪現場」**共同參與實行行為,或者在現場分擔部分職務(如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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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幕後操縱者」: 即使某人在幕後策劃、指使,或是參與謀議,只要他沒有出現在竊盜現場,就不能計入這「結夥三人」的人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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