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民法特殊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中,何者有「衡平責任」的規定?
(A)民法第191條之1的商品製造人責任
(B)民法第191條的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C)民法第187條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責任
(D)民法第191條之2的汽機車駕駛人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4), B(86), C(749), D(197), E(0) #2084510

詳解 (共 2 筆)

#3634825

                 法定代理人的免責要件

依照民法第187條第2項[5]的規定,如果法定代理人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督並未疏懈;或是雖然有監督,但仍然無法避免損害的發生,則法定代理人得以免責。
「監督並未疏懈」
衡平責任
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並無識別能力但法定代理人無資力又或是得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免責時,為避免被害人無法獲得賠償,權衡被害人的權益,因此民法第187條第3項[8]規定,被害人向法院聲請後,法院得審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害人三者的經濟狀況後,命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賠償被害人一部分或全部的損害。



38
0
#4964224
衡平責任法律原本使第三人為行為人之行為負...
(共 3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