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為了提供給投資人健全的交易制度及避險管道, 2014 年開放投資人可以在「現股」從事當日沖銷
交易,至今該制度有新的修正,根據 2018 年最新法規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I、所謂當沖是指針對同一個投資標的,透過「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的方式,達成相互沖抵、
結清交易的行為。
II、當沖所需之證交稅、手續費較一般交易規定減半。
III、為活絡交易,2018年修法通過,當沖標的開放證券交易所「臺灣 50 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
中型 100 指數」成分股股票,以及櫃檯買賣中心「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股票以及零股、鉅額
買賣也適用當日沖銷交易。
IV、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亦列為當沖降稅適用對象。
(A)僅 I、II
(B)僅 I
(C)僅 I、III、IV
(D)僅 I、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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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2), C(19), D(73), E(0) #1812353
統計: A(18), B(12), C(19), D(73), E(0) #1812353
詳解 (共 1 筆)
#3236174
II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案,當沖證交稅 減半優惠,再延長至二○二一年年底>證交稅千分之3降到1.5。
現股當沖手續費與一般現股買賣相同,須買入或賣出時皆須支付0.1425%手續費。
III
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標的:
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股股票及櫃檯買賣中心「富櫃五十指數」成分股股票。
零股、鉅額買賣、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交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採議價方式之交易及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交易,不適用當日沖銷交易。
(出處證交所:http://www.twse.com.tw/zh/page/trading/information5.html 交易時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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