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登記船業已沈沒而不能打撈修復時,依法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多少時間辦
理所有權廢止登記?
(A) 二個月內
(B) 四個月內
(C) 六個月內
(D) 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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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72), C(67), D(25), E(0) #1328884
統計: A(53), B(172), C(67), D(25), E(0) #1328884
詳解 (共 1 筆)
#5866087
船舶法第20條第1項:
經登記之船舶,遇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其原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並應繳銷。
經登記之船舶,遇滅失、報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失蹤滿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者,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註銷登記;其原領證書,除已遺失者外,並應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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