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A 公司依營造業法規定,應辦理事項何者有
誤?
(A) A 公司應於領得營造業登記日起屆滿5 年期限 3 個月前 60 日內申請複
查。
(B) A 公司停業時應將營造業登記證書及
承攬工程手冊送繳該管營造業主管機
關註記。
(C) A 公司自行停業未依規定向該管營造
業主管機關辦理程序者,可能會被處以
罰鍰。
(D) A 公司向該管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停
業註記,最遲可於 112 年 5 月底前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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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110), C(201), D(1900), E(0) #3314330
統計: A(340), B(110), C(201), D(1900), E(0) #3314330
詳解 (共 1 筆)
#6633544
2-1.3 營造業停業與歇業
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
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營
造業歇業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營造業法20】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
三個月內,依前述規定辦理。【細則16】
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
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營
造業歇業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營造業法20】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
三個月內,依前述規定辦理。【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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