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住所應經登記始生住所之效力
(B)一人僅得有一個住所
(C)無行為能力人之住所,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D)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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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33), B(1898), C(239), D(377), E(0) #570908
統計: A(5333), B(1898), C(239), D(377), E(0) #570908
詳解 (共 10 筆)
#8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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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3716
住所就是戶籍地的意思,居所就是租房子或暫時居住隨時可能在換地方住的意思。
所以民事訴訟法才的訴訟才會以住所管轄優先,居所管轄次之。
民訴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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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344
| (A)住所應經[登記]始生住所之效力→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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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21
一人僅得有一個住所-->單一住所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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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6005
有關住所及戶籍的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在我國,每人只能有一戶籍,但可以有數個住所
(C)住所主要發生選舉、兵役、教育等公法上效力
(B)戶口名簿所記載之戶籍即是住所
(D)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居所無久住之意思
住所則須有久住之意思
行政程序法第72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認定住所為唯一標準,故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一律解為當然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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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29
身分證後面的地址是戶籍地址,它跟住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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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54
32 下列關於住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住所應經登記始生住所之效力
(B)一人僅得有一個住所
(C)無行為能力人之住所,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D)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A)住所應經登記始生住所之效力
(B)一人僅得有一個住所
(C)無行為能力人之住所,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D)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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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480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所以某甲住在火車站久住且就是在火車站一定地域,火車站也可以設定某甲之住所?
所以某甲住在火車站久住且就是在火車站一定地域,火車站也可以設定某甲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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