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屬於下列何者的定義?
(A)性侵害
(B)性剝削
(C)性霸凌
(D)性別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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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0), C(637), D(29), E(0) #3189575

詳解 (共 4 筆)

#6003862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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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146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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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84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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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588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 條

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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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89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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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 條 本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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