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主觀上除須故意者外, 亦須具備強暴脅迫之意圖
(B)本罪之成立,須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而不解散
(C)本條所謂聚集 3 人以上,係指聚集之人數限於 3 人以上且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
(D)本條規定之行為人,包含在場助勢之人及首謀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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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7), B(223), C(2480), D(572), E(0) #2988081

詳解 (共 10 筆)

#5790873

刑法第149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 二、為免聚集多少人始屬「聚眾」在適用上有所疑義,爰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其於一 0 六年四月十九日修正之立法理由,認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強暴脅迫,就人民安寧之影響及對公共秩序已有顯著危害,是將聚集之人數明定為三人以上,不受限於須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以臻明確。
三、按集會遊行係人民之基本權利,受憲法與集會遊行法之保障,應與本條係處罰行為人具有為強暴脅迫之意圖而危害治安者有所區隔。因此,一般集會遊行之「聚眾」人群行為,本不具有施強暴脅迫之意圖,自無構成本罪情事,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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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354
(C) 本條所謂聚集 3 人以上,係指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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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754
條文內容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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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893
c不限於3人以上且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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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396
第 149 條 聚眾不解散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A)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B)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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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8062
至於幾人算聚眾?立法院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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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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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869
為免聚集多少人始屬「聚眾」在適用上有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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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504

唉….字眼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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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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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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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97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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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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