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 下列有關學習障礙學生之鑑定基準的敘述,何者有誤 ?
(A)智力在正常程度以上
(B)識字、書寫、或數學運算等有顯著困難
(C)不是源自於情緒行為障礙因素
(D)常伴隨著注意力缺陷或過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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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1), C(43), D(475), E(0) #1590581
統計: A(21), B(31), C(43), D(475), E(0) #1590581
詳解 (共 2 筆)
#2800845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
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C)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A)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B),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鑑定辦法裡並未寫到(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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