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 下列有關學習障礙學生之鑑定基準的敘述,何者有誤 ? 
(A)智力在正常程度以上 
(B)識字、書寫、或數學運算等有顯著困難 
(C)不是源自於情緒行為障礙因素 
(D)常伴隨著注意力缺陷或過動問題。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31), C(43), D(475), E(0) #1590581

詳解 (共 2 筆)

#2800845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

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C)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A)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B),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鑑定辦法裡並未寫到(D)選項

7
0
#2480230
選D是因為式ADD(注意力不集中,沒有A...
(共 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