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不是「一般處分」?
(A)颱風來臨前夕縣政府下命撤離某一村的村民
(B)行政院衛生署下命禁售具有三聚氰胺成分之奶粉
(C)警察局在某一路段畫紅線禁止停車
(D)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某些類型商店禁止免費提供塑膠購物袋
統計: A(314), B(558), C(151), D(1338), E(0) #400223
詳解 (共 10 筆)
我猜~~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人的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物的一般處分】,亦同。
(A)相對人(某村村民)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B)相對人(賣三聚氰胺成分奶粉者)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其範圍,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C)路是公物,畫紅線禁止停車(設定),是對物的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Ⅲ: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D)行政院環保署(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廢棄物清理法)公告(第157條Ⅲ),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對外發生法效性(禁止)之規定
並非所有公告行為都是事實行為,舉例來說: 「市政府為擴建學校,乃發布公告要求凡在擴建工程範圍內之住戶皆應於六個月內搬離」,此公告之性質即屬於對人的一般處分(我的行政法課本)
7F陳玉玲:
用以上市政府擴建學校的例子和D選項相比較,就會發現,市政府當它在做出此公告時,是有假定處分的對象是針對某一時間點下、特定的某群人,比如說今年四月要在台北XX地方擴建某某學校,是很具體的事件;反觀D選項中的環保署,當它做出此公告時,公告的對象並非侷限於某個時間或限於某些人適用,而是以後只要遇到這樣的事情,都要適用此公告,因此是抽象的。
另外,節錄北高行 99 訴 1897 判決供本題參考,詳細內容大家可以自己估狗:
(C)警察局在 某一路段畫紅線禁止停車 (有特定&具體,例如凱道畫紅線禁停車)
(D)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行政院環保署 公告 某些類型商店 禁止免費提供塑膠購物
我個人覺得:
抽象性,是指「適用的對象」並不特定。
本題曰:禁止免費提供塑膠購物袋。
是指禁止免費提供「任何人」而非「特定人」,況且「個案的數量」也是抽象不特定的(無法確定範圍)。
如果我們用「行政處分」來觀察比較,則
行政處分所指之「具體」是指:可確定範圍、個案以及適用對象者(具個案特徵)
※行政處分係針對具體的(個別的)事件為處置之行為。例如:核發執照、開罰單,乃針對已存在之具體之個案為規制。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特定人,其內容為具體之事實關係,是典型的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通常是「一次完成」的行政處分。但「一般處分」是例外,即是相對人(或對象)是不特定的可得確定的行政處分。
可歸納出,行政處分與行政命令之異同:
雖皆為行政機關,且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但差異點即是其是否「具備個案性質」。行政處分=具個案特徵;行政命令=非個案。
※個案之區分:
1. 特定對象,且事件數量具體:是行政處分。
2. 特定對象,但事件數量抽象:是行政處分。
3. 不特定多數對象(但可得確定),且事件具體:是行政處分。
所以,我猜是「法規命令」
大家討論得好精采,給大家一個讚,就是這種精神
D是法規命令
環保署自2002年起實施限塑政策,在大賣場、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等通路購物時需自備環保袋,否則要付1至3元購買0.06公釐以上的購物用塑膠袋。
既然題說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我們就來看看是哪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21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為何說是法規命令?
見公告事項:二、限制使用實施方式:(三)限制使用對象不得免費.....
大家繼續加油
按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一般處分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贊成 呂品靜 所言(複製如下):
D選項中的環保署,當它做出此公告時,公告的對象並非侷限於某個時間或限於某些人適用,而是以後只要遇到這樣的事情,都要適用此公告,因此是抽象的。系爭公告因發布而對未來產生規制效力,但於發布時無法預見所涉及之人
好麻:
偶要是能回答你,那偶就考上司法官啦.....
況且,偶也非法律系畢業者.....
哈哈!!所以我說,我猜~~~
請各位別介意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