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保障國民集會遊行權利的敘述,何項錯誤?
(A)政府應提供公共場所、道路的使用權
(B)警察應維護遊行的交通、秩序,保障遊行順利進行
(C)政府許可遊行與否的判斷基準,為遊行主張與訴求及其目的之正當性
(D)反體制、反政府的遊行亦應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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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79), C(2105), D(534), E(1) #135044
統計: A(87), B(79), C(2105), D(534), E(1) #135044
詳解 (共 10 筆)
#770219
這題根本就沒考到集會遊行法那麼細,只需看釋字第445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就可解答。
解釋文提到:「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所以(B)選項正確無誤。
理由書提到:「按集會、遊行有室內、室外之分,其中室外集會、遊行對於他人之生活安寧與安全、交通秩序、居家品質或環境衛生難免有不良影響。國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自得制定法律為必要之限制。其規範之內容仍應衡量表現自由與其所影響社會法益之價值,決定限制之幅度,以適當之方法,擇其干預最小者為之。對於集會、遊行之限制,大別之,有追懲制、報備制及許可制之分。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同條第一項前段雖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惟其但書則規定: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則均在除外之列,可見集會遊行法係採許可制。對此事前行政管制之規定,判斷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仍應就相關聯且必要之規定逐一審查,並非採用追懲制或報備制始得謂為符合憲政原則,採用事前管制則係侵害集會自由之基本人權。聲請意旨執此指摘,自非有理由。於事前審查集會、遊行之申請時,苟著重於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形式要件,以法律為明確之規定,不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者,則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主管機關為維護交通安全或社會安寧等重要公益,亦得於事前採行必要措施,妥為因應。」所以(C)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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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22
4f 說錯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主管機關還是要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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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66
第二十四條(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等)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規定中除了第一項尚還有第二項"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而這裡所稱"主管機關"就是警察機關所以答案B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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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56
B---依照集遊法第24條第一項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C---依照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 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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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84
可是它是依負責人之請求才需到場
而不是一開始國家就賦予警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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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00
對阿 原本負責人還是警察阿
舉例辦理申請的是中正分局 請求萬華分局的來協助 繞來繞去也還是警察在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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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19
負責人應該是申請集會遊行之人吧??
警察機關是接受申請的受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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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24
我了解主管機關應要求之後應到場!!
但是前提是要經負責人要求!!
如果負責人無要求的話 是不是就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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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300
C和D是互斥的,我們是民主國家,反政府遊行的核准是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國家不會因為這場遊行就有立即危險,D是ok的~
至於C,如果要先看你目的正不正當才核准的話,就是箝制了言論自由,所以選C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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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659
445解釋文節錄: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A)(B)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題示反體制、反政府遊行),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C)(D);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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