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有關德國聯邦教育行政制度的敘述何者正確?
(A)聯邦「教育與研究部」部長由總統任命
(B)德國國立大學由聯邦政府設立
(C)德國中小學課程綱要聯邦政府訂定
(D)聯邦政府提供職業訓練的補助。
統計: A(515), B(725), C(959), D(2023), E(0) #2405028
詳解 (共 5 筆)
一、德國於 1990 年東西德統一後,實施聯邦制度,在教育制度以「聯邦分權、 邦集權」,憲法賦予邦集權擁有教育立法(C)、教育行政、教育實施的權限,另外聯邦分權主要議決聯邦教育法案、教育與職業訓練(D)、科學研究等。
二、德國聯邦教育科學部為聯邦教育行政機關,掌理法定的聯邦教育行政事務。
德國因採聯邦制,且教育的主權在各邦,故聯邦教育部的職權相當有限。
根據〔聯邦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教育科學部的職權如下:
1.監督各邦執行聯邦制定的高等教育通則:依規定聯邦政府有制定高等教育通則的原則立法權。此法經聯邦國會制 定之後,教育科學部有責任監督各邦執行。
2.與各邦聯合辦理高等教育機構及其附設醫院之興建(B):依規定,聯邦必要時得與各邦聯合辦理高等教育機構及大學附設醫院(university clinics)的擴建或新建,並負擔其所需經費的半數。--應該改為聯邦政府與邦聯合辦理
3.與各邦合作研訂教育及科學研究計畫:依規定聯邦得與各邦基於彼此之協議,共同進行教育計畫之擬定,或進行科學研究(scientific research)機構與方案的促進。合作費用之分攤方式,由彼此的協議規定之。
4.監督教育與訓練補助規則的執行:依規定聯邦有制定教育與訓練補助規則(regulation of educational and training grants)的共有立法權,以促進教育與訓練之發展。此等補助法律經聯邦國會通過之後,教育科學部應予執行或監督各邦執行之。
5.監督職業訓練法之執行:依規定聯邦教育科學部為職業訓練的聯邦主管機關,因此國會所通過的職業訓練法即由該部監督各邦執行,以促進職業訓練的推展,提升國民的職業能力水準。
*聯邦教育科學部設部長一人,綜理部務,由聯邦總理提請總統任命(A);設有政務及常務次長各一人,以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聯邦制:美國
邦聯制:歐盟、東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