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據「臺北市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作業規定」,以下哪一項描述是「不」正確的:
(A)一定要有家長會代表和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B)因為是討論特殊教育的推行與運作,所以,普通班教師代表不需要參與
(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可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D)每學期需於期初及期末召開會議,亦可臨時依需要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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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256), C(114), D(23), E(0) #33791

詳解 (共 4 筆)

#687519
比較一下
(C)
下列對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的敘述中,哪一項較為錯誤?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立 (B)各校應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C)組織成員包括普教教師代表、特教教師代表、一般家長代表和特教生家長代表和各單位主管 (D)屬任務編組。
 
應為家長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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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609

由校長就

處室(科)主任代表、

普通班教師代表、

特殊教育教師代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教師會代表及

家長會代表

等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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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685

申訴應該是特殊教育諮詢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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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15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及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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