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照營業章程規定,竊水期間之水費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3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水費
(B)‚ 2個月以上,10個月以下水費 ƒ
(C)4個月以上,14個月以下水費
(D)„ 5個月以上,16個月以下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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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7), B(46), C(10), D(10), E(0) #1426851

詳解 (共 2 筆)

#4120033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為竊水:

一、未經本公司許可,在本公司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式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消防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竊水行為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竊水用戶,本公司除得依法告訴及停止供水外,並得依自來水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以其所裝之用水設備、

供水時間及當地供水狀況,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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