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有關人口販運案件與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國際情報交流共享、雙邊國家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事項,由下列何者負責?
(A)大陸事務主管機關
(B)外交主管機關
(C)海岸巡防主管機關
(D)勞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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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052), C(165), D(101), E(0) #406356
統計: A(86), B(2052), C(165), D(101), E(0) #406356
詳解 (共 2 筆)
#713809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5 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辦理;其權責劃分如下:
六、外交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與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
、國際情報交流共享、雙邊國家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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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153
一、法務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法制事項、人口販運罪之偵查與
起訴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二、衛生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指定傳染病篩檢、就醫診療、驗傷與
採證、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勞工主管機關: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
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政策、法規與方案之擬訂、修正、持有工作簽證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工作許可核發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四、海岸巡防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
運被害人之鑑別、人口販運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規劃、推動、督導
及執行。
五、大陸事務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及其相
關事項之協調、聯繫及督導。
六、外交主管機關:人口販運案件與人口販運防制涉外事件之協調、聯繫
、國際情報交流共享、雙邊國家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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